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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 利息之計算係採單利或複利?
單利係指由原本所生之利息,與原本分開,不再滾入原本。複利係指由原本產生利息,並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之利息,即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一六一號判例謂:「利息除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因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或商業上另有習慣者外,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就民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觀之甚明,是利息之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必須依法為之,如僅憑債權人一方滾利作本,自無拘束債務人之效力。」  是故依上述民法之規定,利息之計算原則上係採單利之方式,除非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因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或商業上習慣(如金融實務上活期儲蓄存款之計息方式)者外,不得以複利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