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
兩津公司參與行政機關人行空間改善工程採購案,但兩津公司履約進度落後80%以上,經行政機關多次通知限期改善未果,告知契約終止並擬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兩津公司不服,提出異議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提起上訴。
(一)本件兩津公司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甲行政機關違法綁標。
(二)甲行政機關則將全案委託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處理。
【 勝訴關鍵 】
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提出了下列勝訴關鍵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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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有其他公司亦能產製銷售系爭工程材料,故本件採購案並無限制競爭綁標之情形。
- 兩津公司以不符合契約規範之產品送審,因而延誤履約期限,其所生之後果自應由兩津公司負責,不得執為履約進度落後之卸責事由。
- 對於系爭工程材料,如有疑義,兩津公司應於招標文件所規定日期前請求釋疑,兩津公司遲至得標開工履約進度嚴重落後,始為爭執,已有未合。
- 兩津公司始終未提出符合規定之環保標章證書以供審核。
【 案件結果 】
法院認同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所提出之主張,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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