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版:
A房東出租小套房給B房客,
雙方協議好去公證租賃契約,租賃契約已在今年六月到期,B房客不想要續約,還欠A房東四個月的房租。原本說好四個月的房租扣抵之前訂約繳納的兩個月押金後以1萬五千元支付,B房客口頭同意說八月初要搬,但一延再延,房東可提告強制執行。
法律教室:
依[$459$]民法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
B房客遲付兩個月以上的房租,A房東可以依法可終止其之間的租賃契約。
B房客不願承租也不搬離那間房子,當初訂立契約時若有經過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公證,A房東可以依契約所做的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請求B房客搬離。
未公證版:
A房東出租小套房給B房客,租賃契約已在今年六月到期,B房客不想要續約,還欠A房東四個月的房租。原本說好四個月的房租扣抵之前訂約繳納的兩個月押金後以1萬五千元支付,B房客口頭同意說八月初要搬,但一延再延,房東可提告強制執行。
法律教室:
依[$459$]民法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
B房客遲付兩個月以上的房租,A房東可以依法終止其租賃契約。
A房東和B房客雙方簽訂租賃契約,
其契約未經公證,B房客對於房東限期搬離的催告不理會,A房東可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對於無權佔有致所有權備受妨礙,其房屋所有權被房客侵害,可要求排除侵害,進行簡易訴訟取得判決後,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租賃房子時,房東和房客都會互相訂立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當您看好房子決定要承租時,記得要詳細的閱讀契約書所載條款,有任何不合理或者有在商量的地方都要馬上提出解決,維護房東房客之間的權益,也讓自己租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