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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造成的毀損

房客故意或過失毀損房屋,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在故意毀損的情形下,亦有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一、租賃期間,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這是民法第432條第1項課予房客的注意義務;房客在心態上,必須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比自己平常之注意程度更高)來使用或管理房屋。
二、如果房客對於房屋的使用或保管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導致房屋毀損或滅失,就要對此損害負起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353條第1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項刑事責任,僅限於故意之情形,過失之情形並不在本條處罰範圍內。

※※ 參考法條 ※※
第432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優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44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刑法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