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有期限之房屋租賃,房客若出於個人事由要中途退租,是屬於違約行為。
貳、在租賃契約,一方有違約行為時,該項違約行為要不要支付違約金?其實,這完全是看租約中是否已經有事先約定違約金,租約若沒有約定,就不會產生所謂「違約金」,更不會有「要不要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參、若是沒有違約金,那麼違約就不用賠償了嗎?當然不是這樣;沒有約定之違約金作為賠償依據,但仍有其他賠償的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賠償依據,必須要舉證證明有實際的損害發生(要自行計算賠償數字),才能向他方求償;反觀事先約定之違約金已經有明確之賠償數字,可以直接以該數字作為賠償依據,這是二者最大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