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期係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公訴或自訴,則對於該犯罪行為人不可以開吞偵查程序,亦即檢察官已經不得提起公訴,被害人也不可以提起自訴,犯罪行為人將免於受到追訴處罰之風險。
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法律效果為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再按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訴權時效為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訴權時效為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訴權時效為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訴權時效為五年。
故背信罪之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
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就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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