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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失修致女童摔死,住戶均起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去年一名住在富豪名宮附近的六歲游姓女童到富豪名宮找同學玩,她和小朋友玩得正高興時,背部靠向一樓的左側電梯,由於電梯多年未用,電梯內部早成空殼,游童靠到電梯門時,門一碰就往後縮,她從縫隙墜落地下三樓,當場死亡。 檢察官勘驗時發現電梯因年久未用,外觀看起來正常,但兩片門沒有支撐,只要稍微用力就往內縮,有如「彈性門」,幾乎只要碰到電梯門就會墜落到地下三樓,而電梯前並無警告標誌或封堵、禁止人員靠近。   檢察官偵辦時,有住戶表示未住在社區,有的說只是租房子,有的表示有繳管理費應是管委會失職,有的辯稱不知道電梯損壞。但檢察官認為,電梯從九十一年後就未定期保養,造成電梯門下方導片鏽蝕變形、脫軌,曾經有住戶查看時受傷,且住戶都知道只使用右側電梯,應該知道左側電梯損壞。檢方指出,富豪名宮未成立管委會前電梯就失修,維護不當不能僅由管委會負責,卅九名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共同維護公共設施安全的責任。桃園地檢署遂以社區居民自掃門前雪,未盡到防範危險發生的義務,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卅九名住戶。 法律教室:   過失致人於死者,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定有處罰規定。所謂過失,依[$300014$]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過失分為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及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即「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過失,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對此,最高法院判例曾表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況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由於過失致死,必須證明小女孩的死亡和住戶不維修電梯、或在電梯前設置警告標誌之間,有因果關係,才能成罪由於這個社區在案發當時,已經沒有管理委員會,因此,檢方才轉而對社區39戶所有權人追究刑責,認為住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沒有盡到防範的義務。但是對於過失致死之罪,必須證明小女孩的死亡和住戶不維修電梯、或在電梯前設置警告標誌之間,有因果關係,才能成罪。況且刑事案件的認定比民事嚴格,雖然檢方用心良苦,希望藉由起訴住戶喚醒冷漠的社區,不過,未來這些住戶是否真的會被判刑,還很難說。   綜觀整個事件,仍然要呼籲大家必須發揮一點向心力,不要只會自掃門前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