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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肯德基!吮指王遭公平會處35萬元罰鍰〈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雞圖案可不能隨便用!吮指王咔拉脆雞公司與卡拉商行等2家公司因使用與台灣百勝肯德基公司(即肯德基公司)表徵類似之「KLG及圖(雞圖)」、「卡拉雞」、「吮指王」及「雞圖」作為其營業及服務表徵,同時,所使用的「卡拉雞腿堡」、「全家餐399元(其上劃ㄨ)199元」、「墨西哥雞肉捲」、「咔拉雞腿堡」、「吮指雞」等商品名稱,有攀附他人之著名商譽、榨取其努力成果之情事,遭公平會各處新台幣35萬元罰鍰。 法律教室: 肯德基為全球知名速食炸雞連鎖餐廳,於國內經營肯德基炸雞餐廳已達二十餘年,連鎖店多達120餘家,其「KFC及圖」及「雞圖」、「咔啦雞」、「咔啦雞腿堡」、「吮指雞」等服務標章及商品名稱,已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者所普遍認知。 依我國[$401701$]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卡拉商行所主導加盟之KLG炸雞加盟店,使用「KLG及圖(雞圖)」為其營業之標誌,雖與「KFC及圖」未致混淆,然其整體之造型、設色、意匠,則有雷同之虞;又其以「卡拉商行」及「卡拉雞」作為商號、加盟店名稱及服務標誌等,雖不致造成與肯德基公司之營業與服務混淆,但不無攀附肯德基公司商譽之虞。 此外,「全家餐399元」為肯德基公司之商品名稱,而卡拉商行所推出之商品名稱則為「全家餐399元(其上劃ㄨ)199元」,然事實上從未以399元販售全家餐商品;另其「墨西哥雞肉捲」之商品名稱,則與肯德基公司之商品名稱完全相同;又卡拉商行於外帶全家餐之炸雞桶、招牌及點餐單等處,亦大量使用與肯德基公司雷同之紅、白、藍三色系之設色,雖未致混淆,然整體以觀,其所為已足認有積極攀附肯德基公司商譽、榨取他人努力成果,違反[$401709$]公平交易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失公平之行為。」之情事。 依[$401721$]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401727$]公平交易法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公平會認為這二家公司違反公平會之規定,各處以3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