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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綻( Fracture ) 電影觀後感
楊智傑 (2007/7/11 ) 文章出處:異教徒法律工作站
經歷: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法學博士
專長: 憲法、行政法、智財權、網路法、法經濟學、法理學
  我會跑去看破綻這部片,因為它也是一部跟法庭有關的電
影。故事大意是說,有一個有錢老頭(安東尼霍普金斯),發
現老婆外遇,在精心策劃下,在家裡用手槍殺了自己的老婆。
當警察上門時,他坦承自己殺人。看起來這是一個罪證確鑿的
案子,應該很容易處理。
  負責本案的檢察官(雷恩葛林斯),是一個起訴定罪率高
達97%的成功檢察官,且即將要轉任到大律師事務所。年輕
檢察官因為即將離職,原本不肯接這個案子,但這案子表面上
看起來很容易處理,被告也自白了,他以為一定會贏,他免為
其難接了,但並沒有為這個案子的起訴花太多時間。
  沒想到正式起訴時,被告有錢老頭在法庭上宣稱其口供是
破綻Fracture
在警方壓力下所做出的,而推翻了原本的口供,並且指控抓他的警察(關鍵證人)和他的老
婆有染,使得這個關鍵證人不能夠做證。一時之間,年輕檢察官發現他所仰賴的兩個關鍵證
據(抓犯人的警察和自白)都因為程序上有瑕疵而沒辦法在法庭上採用,更糟糕的是,他手
上也沒有蒐集其他證據,這個案子幾乎快要輸了。

  由於美國的訴訟制度是集中審理,證據都蒐集好
了才開始進行審判,在審判過程中如果沒辦法提出證
物或證人,法官是不會等你下次開庭再拿出來。過了
那短短的幾天審判期,若還提不出證據,陪審團就會
用現有的證據做出裁判。就算事後發現新的證據,也
不能夠重新審理。因為美國只有在第一審是事實審,
會召開陪審團,之後都是法律審,在上訴的時候只能
針對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而不能提出新的證據。所以檢察官在第一次有陪審團的審理期間
,必須充分的準備各種證據和證人。
  這個殺人兇手有錢老頭,似乎很完美的安排了這個殺人案,讓大家都知道是他做的,卻
找不到任何可以用的證據。有錢老頭是很注重細節的科學家,會自己研發那種球自己滾來滾
去的裝置藝術,可見老頭在作案前,就已經把這個案子設計的天衣無縫,擺明了就是要讓檢
察官出糗,而且沒辦法讓他定罪。
  如有錢老頭所願,在沒有合法證據可用的情況下,一審判決老頭勝訴,無罪釋放。不過
,老頭的妻子其實並沒有死,在第一次槍殺之後,在醫院裡急救下,正在用醫療器材維持殘
存的性命。但有錢老頭當庭無罪釋放後,他就是一個無罪的人,而他既然是老婆的合法代理
人,他決定替老婆撤除維持生命的儀器,讓老婆自然死亡。

  故事到了最後,檢察官終於找到這個看似天衣無
縫的破綻,知道為什麼老頭可以把證據掉包,而讓警
察都找不到的原因(在此不透露劇情)。但是既然第
一審已經結束,老頭無罪釋放,就算後來發現了證據
,也沒辦法再重新審理老頭一次。難道,美國的法律
制度,就這麼容易讓有錢老頭走人嗎?
  壞人當然不能得逞。年輕檢察官告訴老頭說,美
國所謂的一事不兩罰(double jeopardy),是說一件事只能審理一次。老頭第一次殺人被判無罪
,但第一次並沒有將妻子殺死,等到無罪釋放後,他 才拔掉老婆的維生醫療器材,讓老婆
自然死去。所以,年輕檢察官說,對於第二次的殺人行為,他可以重新起訴有錢老頭,並沒
有觸犯一事兩罰的問題。所以,壞人最後還是伏法了。

  這部電影是一個簡單的殺人案件,除了告訴我們殺人有罪之外,還教導了我們哪些法律知識呢?
一、證人的可信度,會因為各種因素而受到質疑。在這個故事中,逮捕犯人的警察,因為和
  犯人的老婆有染,所以會被認為證詞是不可信的,因為他有陷害老頭的可能性。當然,
  是不是完全不可信,應該委由陪審團判斷,在片中只因為被告指稱證人和老婆有染,就
  不准他作證,其實是滿怪的。
二、自白(坦承犯罪)一定得是自願的。我們嚴格禁止用各種不法手段取得被告的自白。但
  是,如果一開始被告是出於自願而自白,但到了法庭上卻翻供說是被威脅,法官要聽信
  誰的呢?我們刑事訴訟法很怕這種情形出現,所以現在要求在訊問被告時必須連續錄音
  錄影,就是要確保自白的任意性。不過,以前並沒有這種保障機制,像蘇建和三個人,
  之所以案子會來來回回搞了十幾年,就是因為當年他們有自白,但到了法庭上卻翻供說
  是被刑求,才形成今天的羅生門。
三、有錢老頭無罪釋放之後,居然可以幫老婆拔掉維生醫療器材,讓老頭得逞,這實在令我
  感到訝異。我們對於安樂死的爭議,目前仍然僵持不下,僅在非常嚴格的條件之下,允
  許家屬幫病人拔掉醫療器材,讓病人自然死亡而不急救。通常會要求必須病人生前有明
  確的指示,說當發生這類情形允許家屬替其決定拔掉醫療維生器材,而且必須有一個委
  員會把關。編劇在片中的安排,雖然很有衝突,但似乎沒有注意到,老婆應該沒有事前
  做出明確指示。而且在一般人的認知上,這個有錢老頭前一天才無罪釋放,被指控殺妻
  ,審查委員會怎麼可能會放水呢?

文章出處:異教徒法律工作站
作  者:楊智傑 (2007/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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