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管理委員係由住戶中選出,職司公寓大廈規約事務及共同事務之執行,如選出之管理委員無心於事務之處理,甚至徇私舞弊,將有害於全體住戶之利益。而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非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故管理委員無法勝任職務,區分所有權人得依規約之解任規定進行改選;如規約有所不足,區分所有權人應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臨時會議改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