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90.7.20營署建管字第○四三八四七號函 按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式應於規約中明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詢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否限制管理委員被選舉人與選舉人資格乙節,應依規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