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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哪邊找?
  律師這個行業,如醫生般,民眾只有在生病時才迫切需要。而,醫生治的是病痛,律師治的是糾紛,性質看似不同,卻同樣關係著每位「病患」的生命。如此,律師的工作與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生命權保障息息相關,那在委任律師上的選擇更不能隨隨便便,因此也衍生出「好律師、哪邊找」的問題,但這樣的問題,卻沒有一個正確答案。
  好律師怎麼區分?「不為性侵害加害人訴訟」、「不為販賣毒品者訴訟」、「不為酒駕肇事人訴訟」,堅持以上這些理念者,就能算是好律師?事實上,它是,但也不算是。因為以上三者都可能是無辜的,也有可能是被陷害的,而律師的工作,就是從案件中抽絲剝繭,找出可能對當事人有不公或誣陷的事實,避免冤賠、冤獄的發生。但對於被害人而言,為加害人訴訟的律師可謂惡魔般,再他們眼中,律師就變成了「壞律師」,說法上略顯不公。
  那,好律師到底該是怎麼樣呢?就筆者個人看法,好律師的原則,是「全心全力為委託人尋求權益」,只要能做到這點,就算官司結果不如預期,但也絕對不是最糟糕的結果。< 我要找律師 >
  有些人在找律師時,會詢問律師「勝訴的機率高不高」,或要求律師「委託你就一定要打贏」,但事實上沒有律師會跟客戶下保證〝絕對可以打贏〞的,律師的職責是經由事實根據以及合乎法律範圍內為當事人取得應有的權益,他們要面對的是對照律師、檢察官以及法官的,輕易下斷言將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後果。
 
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律師收費為何如此高昂?
  律師收費原則上由各地律師公會訂定收費標準,但實際上並未貫徹施行。就訴訟案件而言,目前一般性之案件通常為每一審級每一當事人約五至六萬,但台北地區六萬以上已成常態,上限則沒有底限,視律師知名度、事務所規模、路途遠近、案件困難度及訴訟標的金額等而定。
   如果當事人聘請律師為法律顧問,一般都會得到較好的服務或訴訟酌減收費。至於其他法律服務,如代為撰狀、代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辦理契約見證、辦理商標、專利、工商、土地登記、甚至諮詢(即律師談話費)都有一定行情,卻沒有統一的標準,因各事務所而異。

  以每個獨立案件最少五萬的收費額度,一般民眾頗難接受,基於「節儉持家」的觀念,或「貪小便宜」心態,在價格上總是能砍多少就砍多少,或要求律師免費訴訟,這樣的觀念,將可能讓當事人找不到「好律師」,甚至被訟棍所騙。必須省思的是,律師所負責的,是當事人生命與財產的保障,案件處理過程中必須費盡心思為當事人尋求一線生機,或取回不公之下受損的權益,而這些訴訟上的技巧與法學術養,皆是律師們苦修多年下的「超能力」。
 


‧律師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有哪些?
  依律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所以,律師可提供之服務實際上甚為廣泛,舉凡與法律有關之事務,皆可委託律師處理或向律師提出諮詢,由律師提供建言。具體言之,則蓋有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法律顧問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寄送律師函        (○五)法律文件之撰寫      (○六)契約之撰擬和見證
(○七)接見羈押之刑事被告    (○八)各類糾紛之調處與和解   (○九)召開債權人會議清理債務
(十○)民、刑及行政事件之訴訟代理(辯護) (十一)警察或調查單位偵訊被告時之陪訊
(十二)列席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重要會議  (十三)土地登記、分割相關業務
(十四)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專利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十五)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
(十六)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代理
 
‧要找代書 還是找律師?
  代書是否有資格替代律師出庭訴訟?在實務上,確實有這樣的例子可述。不過要讓代書替代律師出庭,必須得到法官的允許,但機率不高,畢竟術有專攻,法官還是比較偏向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避免在庭上出現雞同鴨講的狀況。
  比較常見的代書業務以土地登記為主,多以土地分割、侵占、繼承等糾紛為主要處理對象,某些狀況,土地代書(地政士)的專業常識會比律師高超,而出現該代書替代律師出庭訴訟的情形,當然也可能出現因為過於專業,法官聽不懂地政士的〝專業講解〞,造成判決方向受到干擾,而影響公正性,這也是法官偏向以律師代為訴訟的原因。雖然民事訴訟法並無規定一定要律師資格,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法歸法,實務歸實務,法庭上自然有它的一套有效規則。
  如果是刑事案件,就強制規定必須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了。如果是告訴人(被害),自然有國家的檢察官親自處理,但如果是被告(加害),就必須找律師代為訴訟,因為事關生命財產之重大影響,必須強制規定由律師來訴訟,以保障其專業性以及訴訟上之絕對公正性。
  代書的功能,多在於土地業務,但也有專門幫人寫簡易的法院狀、存證信函的,不過寫出來的內容與律師寫的比較下來,還是有其不同,效力上雖然都可被承認,但其專業度還是律師略勝一籌。
 


‧當事人如何把握重點將案情告訴律師?
  一般人可能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清楚,例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何不同?契約不一定要簽訂書面才算數,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效力差很多。因此,要求當事人將案情把握重點告訴律師並不容易。但基本上陳述案情時,應將事實經過中之人(包括當事人、證人)、事(原因)、時、地、物(包括證物)點出,之後再由律師提出問題,當事人作答,以釐清案情。最重要的是不要隱瞞案情,因為律師只是單方面聽取當事人陳述,開庭時法官是兩面聽訟,有所隱滿,不利於攻防,易受突襲。而且律師基於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十六條)或職業道德,根本不可能故意洩漏當事人不欲人知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