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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肇事百家傷 - 車禍事故
車禍是蝴蝶效應 傷害遠播千里
  跟那著名廣告詞「一家烤肉萬家香」是不同的,人家是香味傳千里人人叫好,這裡是噩耗傳千里人人受難。不過,真有那麼誇張嗎?車禍撞毀的不只
是身體與愛車,也粉碎了雙方(或多方)的幸福家庭,在一連貫交互效應下,親人朋友皆陷入心理與生裡的傷痛中,正符合了「一家肇事百家傷」的說法…
  車禍的形成,來自於「撞」,要產生「撞」,就要有「速度」,「速度」來自於駕駛人腳底下所踩的油門,踩的力道越大,動能就越大,速度就越快,當速
度超越一般人類能承受的反應上限時,只要遇到突發狀況,除非是運氣好或擁有超乎常人的駕駛技術,要毫髮無傷幾乎不可能,這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十次車
禍九次快」。《關於加速度》
  雖然,「一家肇事百家傷」以及「十次車禍九次快」的道理容易理解,卻無法減少車禍事故的發生。這是因為人類有「怠惰與放縱」的天性,開車講手機、飆車、搶道、酒後駕車、闖紅燈、違規停車等什麼都有,搞到後來政府必須實施「汽車強制險」,雖然強制險改善了一些問題,但換立場看來卻頗為諷刺。《汽車強制險問題集》
  不管如何,車禍事故已是現代社會中的「絕對存在」,我們身處在這樣的環境中,再鐵齒還是有可能發生在自己,或身邊親朋好友身上,所以,對於車禍事故處理,不能老看成「教科書」般拒絕學習,它能夠在你不幸發生事故時,讓後續的傷害減到最低的。
 
車子被撞 可以求償多少?
  車子被撞不是單指「被動方」,其「主動方」也包含在內,例如:撞上闖紅燈的車。因此,基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以及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當責任歸屬確定後,損害賠償的金額演變為雙方的「債務關係」。
  那麼,這個債務可以「全額」賠償嗎?例如十年前以五十萬購買的的老車,在合法停車格上遭到撞擊,車身全毀,車主要向肇事者求償多少呢?是五十萬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在賠償程序中,有個東西叫做「折舊率的計算」。
  在訴訟實務上,折舊率的計算,如果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賠償金額沒有異議時,基本上是用不到的。不過對於一輛十年老車,要求五十萬全額賠償則有失公平,只要被告提出異議,法院就會針對雙方各自提出的賠償額度,以及該車經過折舊率計算後的價值,判決出合理的賠償金額,如果有一方對於法院的判決額度有異議,則必須提出理由上訴。
  另外,也有被告提出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主張這輛老車年久失修,車主根本就沒有在保養,輕輕一撞就爛,因此要求減少賠償金額,相抵過失。這個主張,法院應該是不會接受的,因為車體的保養並無法律規定,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的主張,基本上是用於折舊率計算的。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6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身體被撞 可以求償多少? 
  身體被撞後有三種結果,一種是療養後可完全復原的傷,一種是永久性傷害(殘障、癱瘓),最後一種就是死亡,實務上,第二種的賠償是最大的。而賠償名目,分為精神撫慰金、醫療賠償、工作損失、父母兒女養育、喪葬費等。
  精神撫慰金的部分,大多以永久性傷害以及死亡可獲得較高賠償,可完全復原的輕傷則趨於一千到五千上下,有時甚至還要不到。永久性傷害的撫慰金是給被害人的,死亡的話則是給受害人家屬,有時會因受害人之身分地位,在價位上有所不同。
  醫療賠償的部分,基本上是賠償受害人每次看診醫療的費用,直到康復為止,如果受害人身體癱瘓且需要醫院的資源來維持生命,須長期住院,就必須賠償到被害人康復或往生為止。
  工作損失的部分,會以被害人的專業能力以及當時收入來做計算,如果被害人一個月收入三萬,卻需要療養三個月才能回到工作崗位,三萬乘以三,就必須賠償九萬元的收入損失。如果被害人因身體永久傷害導致無法工作,就必須賠償被害人的退休年紀,以目前法定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來看,受害者三十歲,到退休還有三十五年,一年收入約三十六萬,三十六萬※三十五年=「一千兩百六十萬」,也難怪砂石車駕駛寧願吃上殺人罪也要將受害人輾斃,就是想避掉這龐大的賠償金。
  父母兒女養育部分,如果被害人因身體重殘或死亡,造成無法提供未成年兒女生活與教育維持的經費時,加害人必須賠償扶養費,直到(或計算到)被害人兒女二十歲成年為止,賠償額度必須由受害人子女的替代監護人提出明細,列出每個月教養子女的必要開支,如果加害人無法接受被害人或家屬提出的額度,則由法院公判。如果還有父母需要扶養,一樣也要賠償其扶養費,年數將參考「平均餘命」,並依據各年度通貨膨脹率來計算金額。
  最後喪葬費的部分,依民法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倘若被害人死亡,加害人必須負擔被害人的喪葬費用。
 
‧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3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不可破壞現場 卻會阻礙交通?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有規定,車禍未造成傷亡,財物損失在五千元以下者,應在事故發生後將車輛最後位置標示清楚,並移至路旁,以免妨礙交通。
  但,雖有這樣的規定,實務上卻形同虛設,畢竟當事人並非專業蒐證人員,甚至無法估益損失是否在五千元以下,一個弄不好,破壞車禍現場,到時保險公司不承認理賠,誰要負責?
  而交通執法人員其實也了解這個問題,基本上是不會特別開罰的,除非是太過誇張,責任歸屬與賠償價格已能確定的狀況下,卻還在現場爭執不休,造成交通癱瘓,這就要開罰了。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未成年人肇事 法定代理人有無責任?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者(例如精神病患)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例如未成年人),在行使違法事件時不管意識、辨識能力是否足夠,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需負起連帶責任或完全責任。
  倘若當事人未成年,飆車撞死被害人,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皆須負起刑事與民事責任,未成年人會送至少年監獄服刑,法定代理人則需負擔死者的各項賠償金,這個賠償金直至當事人成年後,由當事人接續償還,法定代理人的賠償責任也即告終止。
  另外,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中的第二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實務上,只要有造成相當程度的侵權(侵害),通常法定代理人都需負起賠償責任的,那是因為監督行為的好壞並無一定標準。
 
司機肇事時 公司有無刑責? 
  倘若公司所僱傭的司機肇事,公司有無刑責?依目前刑法的規定,只有自然人方可成為犯罪的主體,因此,公司是無犯罪行為能力的,亦無法成為犯罪的主體,這是因為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法律所擬制的人(法人)」的緣故。
  但是在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上,公司就必須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依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條立。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和不和解都會坐牢? 
  犯罪行為因為是否成立和解,對於刑事責任之輕重確有其影響,但是尚須視行為人所犯之罪來看,就刑事非告訴乃罪部分,因為一但提出告訴,刑事訴訟程序一般來說即無法停止,因此就無法由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告訴乃論罪部分,只要告訴權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可撤回告訴。 《什麼是告訴乃論?》
  而交通事故之肇事者若與主動受害者達成和解,法官可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審酌科刑之輕重。因此倘若經審酌後,科以較輕之刑;但是如果被科以較輕之刑,同時又符合緩刑之要件時,就可能不必「吃免錢飯」,獲得緩刑的機會。如果肇事者只有毀損他人之物,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處罰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屬於輕微犯罪,就算沒有達成和解,也可能獲得緩刑,或是得易科罰金,而不必入監服刑。但是如果肇事者是酒後駕車,又造成人員傷亡,因為肇事者觸犯數罪名加重刑事責任,此時若達成和解,只能爭取減刑,不一定不必入監服刑。《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裁定羈束力之發生)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57條(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352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不服法院判決時 如何上訴? 
  我國訴訟制度原則上是採三審三級制,原則上不論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制度上並無太大不同,若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須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案件。若第二審法院判決敗訴的一造不服判決時,須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審理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案件。《認識高等法院》
  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是對於當事人間主張之事實為判斷、審理後,再適用法律,稱為「事實審」。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只針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所認定之事實,對於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有無疑義為審理,不再對當事人間主張事實為審理,因此稱為「法律審」。以下就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分述之:
(一)刑事訴訟程序:
  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法院稱為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依訴訟救濟制度須依循如上所述,必須在時限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否則如果超過時限,就無法再提出上訴,一旦判決確定,除非有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之事由,否則無法救濟!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接獲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十日內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二)民事訴訟程序:
  以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為例,若被告敗訴,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時,應於收到判決書正本後之二十日內,依訴訟救濟制度須依循如上所述,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玆救濟。否則如果超過時限,就無法再提出上訴,一但判決確定,除非有再審之理由,否則就無法救濟。《律師的協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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