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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侮辱!傻傻分不清楚?
 世界無限大 網路一條永留傳
  現在資訊實在太發達了,只要一條網路線,不用5分鐘幾乎全世界的人都會知道發生什事情;誰說過什麼話、發生什麼事情、針對什麼事件發表評論,只要一個可以發表言論的論壇,隨時隨地我們都可以知道大家對事件的看法。也因如此,常常會因為發表人中彼此的意見不合,產生口角;更甚至情緒激動起來,不堪入目的字眼跟傷人的文字,更加觸動彼此更在火頭上的情緒。就像一根點燃的火柴,瞬間將汽油引爆,一發不可收拾。《霹靂火?》
  雖然現在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裡頭,保護著人民的言論自由,大家可以盡情談論對任何時事件的看法,但是也因為這樣的「自由」,讓人民誤以為這樣的自由是毫無界線,隨便想談論何事就可以上網跟大家討論,甚至公布當事人的姓名,讓輿論攻擊不想事情曝光的當事人;甚至於在氣憤當下,公佈當事人的真實姓名跟電話,使當事人要承受隨時就有好事的第三者的騷擾。
  雖然憲法保護言論自由,但也是保護隱私權。到底在網路上的發表言論,如何可以盡情的暢所欲言,又不會破壞到他人名譽甚至是隱私部份,以下作幾點詳細介紹。《什麼是言論自由?》
 
誹謗 侮辱傻傻分不清楚
  現行法律上針對毀損他人名譽部分,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跟第310條誹謗罪。到底侮辱跟誹謗有何不同?怎樣的行為舉止是構成侮辱罪?怎樣的言語是屬於誹謗罪?難道不管評論什麼事情都會構成犯罪嗎?
  公然侮辱罪,針對這個罪名,我們從字面上來做解析。
一、公然,所謂公然,就是要使不特定且多數人所認識。
二、侮辱,就是所表達的內容,會使他人名譽受損。也就是說,在第三人的眼中,被辱罵的人在社會上
  的人格尊重遭受侵害。例如:罵一個人是豬八戒。
  那誹謗呢?什麼是誹謗?需不需要大家都知道才算是誹謗?
  誹謗,所表達的內容是「具體」事項,也就是說所敘述的內容是有真假的,而會因此去影響到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如果只是漫罵而未指明任何具體事實,不能算是誹謗!而且散佈者的主觀上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想使不特並多數人得知。例如:到處跟別人說王小明偷了張大偉100元。
  難道所以評論會影響到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全部都會構成誹謗罪嗎?大家不用擔心,如果所發表言論中,可以證明「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而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就不會構成誹謗罪。請注意喔!就算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但是內容事涉及到當事人「私德」的部分,一樣還是構成誹謗罪。畢竟,法律上雖然有賦予人民有言論自由,但是也是有保護隱私權。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何謂公然? 
  一般所說的公然,是表示「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以網路上常發生的就是在 BBS站上發言或者部落格發表文章,若BBS隱版確可達到不特定人無法進入觀看之地步或者部落格的文章鎖起密碼,只有版主才能允許特定人進入觀看或者只有知道密碼的人才能開啟文章內容,應可認為並「非公然」之狀態。《什麼是BBS?》
  但是有時候也是要考慮到「人數」是否可以達所謂「公然」的要件,也就是說在某些層面上我們必須要考慮到所謂的公然必須指的是「特定多數人」。
  這樣講或許真的很抽象,換個另一個方式,所以舉例來說,你在家裡對家人罵今天在學校跟自己吵架的同學,可認定為並非公然的狀態;但是在封閉場合向是大禮堂、較是對著特定的幾十人個在場同學或學生罵某某人,則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屬於公然狀態。
誹謗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告訴,就是告訴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在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若未經合法告訴,則無法追訴處罰,只得任被告逍遙法外。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告發之程式及受理機關):「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41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43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在網誌上或BBS發表文章 會觸法? 
  常常我們都會在個人網誌或BBS上發表我們對某些事情的看法,不論是男女之間的感情事、家庭糾紛、朋友之間的口角、網路遊戲的爭執,都可以在個人網頁甚至於在BBS上一探我們所不知道的事情。《批踢踢實業坊》
  基於文章中所描述的事實激發當下激動、氣憤的情緒,往往將事件中的當事人真實姓名、就讀學校、工作場所、甚至照片,公布給大家知道;甚至口無遮攔的,該說的、不該說的、辱罵性字眼全數出現!
  請注意喔,當文章發表在網誌、BBS上的討論區,因為會有不特定多數人會上去瀏覽,甚至只要有一個觀看者將文章的連結公佈出來,可能在短短幾分鐘時間內就會湧入上萬人數同步觀看,所以這種情況,是有構成「公然」的要件!除非,文章放在網誌裡頭是有加設密碼的,只有擁有密碼的人才可開啟文章觀看內容,這篇文章才屬「非公然」。
  當文章內容指涉某個人,雖然說沒有指名道姓,但是藉由描述其他特徵,例如某學校某班級幾號同學,諸如此類。只要讓不特定觀看的人大多數都知道文章內容所描述的人是誰,而描述內容大多涉及攻擊性字眼、甚至不真實的內容時,是足以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便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者是誹謗罪。
 
不用網路 發送簡訊留傳可以嗎? 
  有些人認為,只要不要在網路上發表這些攻擊性、不真實文章,傳送簡訊,這樣總不會觸法吧?
  這總視情況而定;如果傳訊簡訊者,只是傳送給特定幾個人,表示傳送者主觀上也沒有想要讓事情散撥出去,而且並未傳送給不特定多數人觀看,所以並沒有「公然」,當然也就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簡訊的人,私自未經過原發送者的同意,而將簡訊轉發給不特定多數人得知,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如果一開始傳送簡訊,就是發送給不特定多數人得知,那無庸置疑,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機率就為大大提升。
 
‧刑法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他人祖先是否有罪?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主要係保護死者之名譽、遺族或社會對於死者之孝敬與虔敬情感,因為我國風俗習慣,對於死者向為尊敬,遺族對其先人均極具孝思,對於祖先之懷念,不但有特殊情感,而且更以宗教方式加以祭拜,其祖先名譽受損,如同己身受辱,故刑法特訂本條,以保護遺族對於死者之孝思,以及社會對於死者在世時之事功虔敬情感。因此,誹謗他人祖先可是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的規定喔!
 
遭他人攻擊 蒙受不白羞辱 怎麼辦? 
  看到別人在網路上或者利用手機簡訊,大方毫不客氣播送自己想隱私的事情,甚至看到網友熱烈回應對事情的看法,句句不堪入目、令人看了覺得難堪,可以在法律上採取怎樣的行動來保護自己呢?
第一步:搜證。不管有多不堪、有多氣憤,將他人發表過的言論存下來,以後想提出證明才會有證據喔!
第二步:可發存證信函或者律師信,請發言過當者道歉或者將發表文章刪除。《免費信函範例》
第三步:如果發完存證或律師函,對方仍然置之不理,可以進行提告動作。《使用律師函》
第四步:提告部分。可以找律師請求協助;或者報警處理;或者寫刑事告訴狀請檢察官調查。在這邊要特別說明,第四步驟處理的三種方式各有不同。
一、請求律師協助:由專業律師幫你判斷案件可行性多高,從自己蒐證的內容看對方觸法的行為,適不適合提告?提告勝算機率多高?也可以避免自行提告後若產生不起訴或敗訴結果,遭對方進行提誣告。
二、報警處理:這方面是我們最常見到的處理方式。警察通常會針對民眾來報案做調查。但是也容易產生誣告問題。
三、寫刑事告訴狀請檢察官調查:委託律師幫忙寫狀紙,藉由律師的專業,將事情原由以精簡的字眼描述,保護到應有的權利,請檢察官調查整件事情原由。避免由自己操刀寫狀,雖然寫的振振有詞,但卻抓不到重點。《處理誹謗侮辱的律師》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公然侮辱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告訴,就是告訴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在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若未經合法告訴,則無法追訴處罰,只得任被告逍遙法外。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侮辱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告發之程式及受理機關):「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41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43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刑法第314條(告訴乃論):「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罵人三字經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公然以三字經侮辱他人,當然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實務上有多起相關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易字第一六二三號判決認為「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你娘』之足以減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情,業據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歷次供稱明確可按,與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吳○○於偵查中、本院調查分別證稱:『被告有罵三字經,連續罵』等節亦均相符而無出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簡上字第二七二號判決認為「廖○○竟於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巷道處,以不要臉、三字經(○你娘)及妓女等語,公然辱罵張○○及張○之妻李○…核被告廖○○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
  因此,可別時常把國罵當作口頭禪,以免惹上了公然侮辱的罪責。《○你娘的由來》

何謂加重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則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所謂強暴,是指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而加以侮辱,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或墨汁潑人、強他人的裙子或褲子使之脫落、或強拉到街上侮辱,或當眾強行擁抱而尚未達強制猥褻之程度等。

  例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易字第二二○四號判決「且當眾掌摑他人耳光,足使受掌摑人有受辱之感覺,乃眾所周知且能體會之事實,被告身為一具有常識之成年人,自對此有所認識,而其仍在上述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場合,公然掌摑告訴人,則其應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至灼,此不並因被告當時因感母親過世一時情緒難抑而得使其行為正當化。故被告以強暴公然侮辱犯行及傷害犯行,均洵堪認定」。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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