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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親撰律師函 說服力不容置疑
律師函與一般存證信函的差異,在於律師函撰寫者擁有律師身份,一般存證信函
則是任何人皆可入門,最重要的是,律師函內包含律師於實務上的專業見解,
以及書函的最後都會蓋上該律師的「身份章」,表明了案件「已有律師介入」,
對於收件人(對照)可達到「高度威嚇」的效果,當然收件人可別以為這只是單純威嚇
而置之不理,基本上會花錢請律師寫函的,差不多就是要跟你上法院一決生死了。
律師函另一個與存證信函不同的地方,在於它沒有「存證」能力,以存證信函來說,
需一式三份,一份給對照,一份給郵局,最後一份自己保留,重點在於郵局會保留該信函,
以便未來提供公家單位(法院)做為採證用。律師函則是一對一,
告訴人聘請律師向對照(被告)主張個人權利,在訴訟程序上並沒有顯著的佐證效果。
所以,律師函算是一種「終極的告知」,讓對照(被告)在訴訟上產生極大的壓力,
同時它也具有向公家單位申請重要文件的能力。
律師函的應用範圍與存證信函相同,例如常見的租賃、債權以及工程款的「催討」,離婚時的子女監護權、夫妻財產之確認,或購物消費糾紛等,應用範圍達千百種,主要目的為主張個人立場與告知往後可能的法律動作。基本上,當事人在遇到法律糾紛時,在未走上法院前,都會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主張立場,必竟訴訟程序勞師動眾,當事人也會消耗大量時間與精神,如果能先以一封書函告知(告誡)對方,先讓對方有「誠意和解」的空間,省時省力,何樂而不為。
律師函主要是由律師親自撰寫,並能以個人法律專業能力讓書函內容更具影響力,在價格上會比一般代書高,以目前業界常見價位,撇掉律師個人知名度來看,多在台幣五千到一萬元之間,事案情複雜度而改變。
而其實這樣的價位,與「由律師撰寫」的存證信函是差不多的,甚至是相同的,所以有人就會認為與其請律師撰寫律師函,不如請律師撰寫存證信函來的有用,但實務上各有其功用,就看當事人要用哪種策略,必竟在「製造對照心理壓力」上,律師函比存證信函更具效果,雖然無法成為法庭上有效的佐證能力,但在訴訟攻防戰裡是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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