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之原則,協議離婚固不得由他人代理決定,惟夫或妻乃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例如:夫或妻已同意協議離婚只是辦理離婚時,夫或妻並未到場,而是事先將自己之名章託付他人,請他人代為於離婚協議書蓋章者,因非屬代理,於法並無不可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606號判例參照〉。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