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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大陸配偶辦理協議離婚?

1、在台灣協議離婚者,應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具備離婚協議書、兩人以上證人,並偕同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解消台灣之婚姻關係。惟若欲在大陸地區登記離婚,則需另於戶籍所在地(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再持該認證之宣誓書,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在大陸協議離婚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先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以解消在大陸地區之婚姻關係。大陸地區之婚姻關係解消後,需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後,再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最後在台灣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解消台灣之婚姻關係。至於婚姻關係解消日期,則以大陸離婚證所載明之離婚日期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