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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大陸配偶辦理判決離婚?

一、在台灣判決離婚
(1)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持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必偕同配偶前往)。
(2)於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
(3)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之民政局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判決離婚
(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欲離婚之一方應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無效進入審理階段後,作出離婚判決。
(2)持確定之離婚判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之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3)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公證書。
(4)於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5)於當事人台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
(6)於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必偕同配偶前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在大陸調解離婚
(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並製作離婚調解書。
(2)持離婚調解書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3)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4)於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5)於台灣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