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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身心受虐待律師幫助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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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張太太與張先生結婚多年,育有三女,八十九年五月間張太太赴婦產科就醫後,張先生即經常懷疑張太太有外遇,除常辱罵張太太外,張先生便常向左右鄰居及親人,稱張太太與人偷情,張先生除監視張太太下班時間及機車里程數外,還監聽張太太的電話,求愛不成還會有暴力頃向,導致張太太在生活上、極度之痛苦。
張太太的女兒在網路上看到聯晟法網,便撥打電話到聯晟求助在聯晟人員的熱心幫助下,建議張小姐先帶她母親來律師所諮詢,在律師了解狀況後,當事人也有意願要離婚的情況下,先建議張太太聲請保護令,後提起離婚的訴訟,在台中地方法院陳法官的英名審判與了解下,終於張太太得到洗刷冤屈獲得離婚的判決,並取得小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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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邊是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右邊是判決書,在經律
師與法官各方的裁定下,張太太得以遠離家庭暴力的陰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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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如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妻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然若妻與某男子從往過密,而有合理的懷疑,則尚難認為夫
誣指妻與人通姦而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九
判決參照】。本件張先生因懷疑張太太 |
有外遇,而於夜間踢房騷擾並辱罵張太太,在左右鄰居及親人前誣指張太太跟別人有染,又撿視張太太機車的里程數,張先生雖辯稱張太太不與同房就寢,才開始懷疑張太太有外遇,但卻未能提出任何證據,因此張太太在精神上的痛苦,應已達不堪同居虐待,也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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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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