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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可否要求以押金抵租金?

壹、直接答案
一、租賃期間,房客若有積欠之租賃債務(例如積欠租金),並無權向房東主張以押金來抵償;不過,若房東願意接受此種要求,則屬房東之權利,並無不可;但「超過法定上限之押金部分」及「押金之利息」,依照土地法,房客卻是可以依法要求抵償租金的

二、租賃期滿,房客若有積欠之租賃債務(例如積欠租金),則押金就自然地產生作用了,房客可向房東主張以押金來抵償租金。

貳、基礎說明
一、租賃期間,房客若有積欠之租賃債務(例如積欠租金),雖然無權向房東主張以押金來抵償;但若房東願意接受房客此種提議時,此為房東之權利,為法之所許。萬一積欠之租賃債務之數額與押金比起來少得可憐,房東卻仍不願接受房客以押金抵償債務之提議時,則屬權利濫用之情形,此時,房客之前開主張即為法之所許。
二、但是,土地法第九八條規定,「押金之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分,得以之抵償部分租金,此為法律之特別規定;房客若支付高額之押金予房東時,該押金之利息也會不少,因此,房客依法主張以「押金之利息」抵償部分之租金,不但於法有據,而且顯然很具實益了。
三、另外,萬一房客交付給房東之押金超過土地法第九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上限時,房客可以依同法第二項主張以「超過部分之押金」抵付房租。

參、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九八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土地法第九九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