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擅自進入房客房間 有違法嗎?
房東擅自進入房客的房間,雖然不見得必然違法,但觸犯刑法之危險性卻是相當高。
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宅罪 深度閱讀 ☛ 進入他人前院算侵入住宅嗎?
聯晟法律執業20多年承辦許多租屋糾紛案件,
我們統整租屋的三大爭議 ①押租違約金 ②設備修繕責任 ③擅自入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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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房東會擅自入內? 常見房東擅自進入房客房間的理由:
在我們承辦經驗中房東常因為下列原因,未告知房客擅自入內
❶檢查水電 ❷檢查電器設備 ❸網路線路裝修 ❹其他
其實,隨意出入房客房屋的行為,大多數人都知道是不好的行為!
但 有些房東認為自己進入房客房屋是 合理 的。原因不外乎房東認為:
①自己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②對於自己房屋有管理監督的責任,因此隨意進入房客房間。
可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依照民法第421條☛ 租賃之意義 在租賃契約成立後,承租人(房客)就已經取得房屋之「使用、收益權利」。
房客承租的房屋,屬於房客的「住宅」或「建築物」(例:租來當倉庫)
因此,房東如果未經房客同意擅自進入,對 房客 確實是有 侵入住宅/建築物 的情形
來看看關於刑法關於侵入住宅的法條
按 刑法第306條第一項 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在此之前,已經說明在房屋租賃關係合法存續期間,房客租賃的房屋已經屬於上面刑法第306條所稱之他人「住宅」或「建築物」。
刑法 第306條 侵入住宅罪 立法旨意重在保障 『個人之住屋權』
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
所以 侵入住宅罪 是以 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
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
因此房東認為有理由而進入房客的房屋,其理由不論是否正當,都仍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的事實。
實務上法院對此也有判斷標準,要構成侵入住宅的條件,也必須符合「無故侵入」的條件,
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如果習慣上、道德上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不屬於「無故侵入」。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受罰範例 ☛ ☛ 【成功案例】侵入住宅捉姦拍照,簡易判決處刑
因此,房東要進入房客的房屋之前,不該隨意行事,應確實經房客同意才行
尤其是房客當不在家時,更不應該擅自進入,應事先向房客告知並取得同意才是尊重房客保障自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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