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刑事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人數不得逾三人,辯護人應選任律師。
交通事故之肇事者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此時應屬於犯罪嫌疑人之地位;若是受害者,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到警局製作筆錄時,可委任律師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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