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關調查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第二項前段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所以,檢察官開偵查庭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可以請律師充任辯護人陪同出庭應訊,同時這也是辯護人的在場權與陳述權。此外,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除被告及辯護人外,任何人未經檢察官傳訊,均不得在開庭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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