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規定,在合於下列要件時,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一、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二、法院判決所宣告之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三、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關係,若對其為刑之執行,依一般社會觀念顯有困難者。
四、法院判決中載明得易科罰金及易科標準。
五、指揮行刑之檢察官同意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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