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金給付,涵蓋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因此只要車禍被害人去健保特約醫院進行健保給付之醫療行為,全民健保即會加以給付。而此部分之醫療費用由於已由健保加以給付,因此並不能認為是被害人因車禍所造成之損失,故根據損害賠償之「有損始填」之法理,被害人不得再向加害人請求該部分之損害賠償。 但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因此,雖然加害人對醫療費用之部分由於已因健保已加以給付而不需賠償給被害人,但中央健保局有權利向加害人代位求償,因此肇事者並不因此免除賠償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健保制度為避免被害人將來求償無門,故先由健保加以給付,而健保局於給付後再轉而向加害人求償,使肇事者不能給付的風險轉由健保局負擔,以保障被害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