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是指汽機車所有人必須強制投保,而於發生車禍造成他人生命及身體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得直接請求給付保險金之保險制度。而該保險金給付之目的即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故如被害人已經受領保險金之給付,該部分即不得再向加害人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對此亦有明文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惟此項保險金固得抵扣賠償金額,但實際損害若高於保險金,就超出之部分自仍得請求賠償。
強制責任險給付的項目可分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醫療給付三種。其中被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醫療給付。受害人於致成殘廢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而依據目前強制責任險給付之標準,被害人死亡所給付的保險金為一百五十萬元,殘廢則是依受害之等級而給付四萬到一百五十萬不等,另外醫療給付之部分則是視其實際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計算,但每人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