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可分為「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前者乃指於民事法院審理時,雙方速成和解,並將和解條件載明和解筆錄,後者係指法院審判外之和解,通常是雙方私下締結的和解契約。 其中「訴訟上和解」成立後,根據民事訴訟法三百八十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由於具有與判決同一之效力,即可作為執行名義,因此若他方不自動履行時,可持之至執行法院直接請求強制執行。 但「訴訟外和解」僅有私法上的效力,並無如同「訴訟上和解」得直接請求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若他方不履行和解之條件時,僅得再行起訴,嗣法院判決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請求強制執行。因此,以「訴訟外和解」,即私下締結和解契約來解決紛爭的,最好要肇事之債務人同時於簽約時,履行和解條件,例如:付清和解金額,以免日後不履行時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