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除非前車有違規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變換車道,異常操作等,否則後車應負有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責。
【前車之違規超車罰鍰】 | |
違規事項 | 罰鍰金額 |
‧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 新台幣600元~1800元以下 |
‧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 |
‧前車之違規超車情形,依「超車」單元罰鍰。 | 新台幣1200元~2400元以下 |
‧後車未保持車距之情形。 | 新台幣600元~1200元以下 |
產物保險肇事處理原則 | |
○省道部分 ‧紅燈之前連環車禍(不管前車是否均已停止)最後一輛車應負全責。 ‧行進中肇事之連環車禍,由後車賠償前車後半段為原則。 ○國道部分 ‧連環車禍中,若警方有明確記錄,A車撞B車,致使B車再撞C車等,後車(C車)應負全責。 ‧車輛依序完全停駛中,或前有事故發生,車輛依序減速慢行,被後行之車追撞,後車應負全責。 ‧非上列情況,行進中肇事之連環車禍,由後車賠償前車後半段為原則。 ※無法辨別幹道、支道時之處理原則 ‧請依右方車優於左方車原則處理(如後載) ‧依路幅(即有效路面,為兩邊溝外邊線寬度)大小區分,但差距在三公尺以內視為同級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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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條,九十四條第一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