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方車輛優於左方車輛】 | |
若在無號誌管制且無法區分主幹道支道或相交車道交通流量相當時,如同時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則左方車輛應暫停讓右方車輛先行,所以右方車擁有優先通行權,現在我們便要了解右方車及左方車的定義,才能明白誰才是擁有優先通行權。 在交叉路上,以車輛的相對關係位置判斷右方車及左方車。比如說,你的駕駛座右方行徑的車輛稱為『右方車輛』,擁有優先通行權。因此,當在交叉路口轉彎且無號誌管制且無法區分主幹道支道時,應禮讓你右方行徑的車輛,則對方擁有優先通行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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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 違規爭道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
法源依據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九款後段。 |
【例外原則】 | |
當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車輛應讓左轉車輛先行。左轉車輛為對向右轉車輛之左方車輛,原理應由右轉車輛擁有優先通行權,所以此種情況為例外。 | |
法源依據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