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警察是否會扣留駕駛執照?是否會開立罰單?
一、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如肇事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形,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代保管其物件(含駕駛執照 ),並移送裁決機關處理。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有關代保管駕駛執照之規定如下:
01、使用偽造、變造、矇領或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02、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03、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一年以上者。
04、駕駛人駕車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公路收費停車場停車,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
05、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29條第1項各款、第29條之2第1、2項、第30條第1項各款、第2項(裝載砂石、貨物超載)之情形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06、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07、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08、拒絕接受本條例第35條第1項(酒醉駕車)之測試檢定者。
09、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本條例第36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
10、汽車駕駛人有條例第43條第2、3項(危駕肇事,飆車)情形者。
11、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54條各款(闖越平交道)之情形因而肇事者。
12、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61條第1項各款(利用汽車犯罪、抗拒稽查、撞傷執勤員警、違規肇事致人死亡)之情形者。
1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者。
三、肇事駕駛人如有其他違規,警察得依法舉發,但不會代保管駕駛執照。
發佈日期:20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