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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1. 起訴: 乃被害人將行車事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其主張,而使訴訟程 序開始之行為。 2. 訴訟上和解: 乃被害人提起民事賠償事件起訴後,在民事庭法官前成立和解,由法院依法製作和和解 筆錄,該和解筆錄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持和解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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