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收到不明來電,接起來卻是變態男子的情色騷擾,或是糾纏不休的詐騙集團,但因為對方隱藏電話號碼,想要蒐集對方的來電證據,實在很困難。若是向電信業者查詢通信紀錄,電信業者礙於負有保密之義務,且於法無據,只會提供未隱藏之來電號碼,也因此造成許多爭議。
嗣經立法院於94年1月7日三讀通過電信法修正案,增訂第2條第8款及第7條第3項,並經總統於同年2月2日公布施行,明確授予用戶向電信業者查詢本人通信紀錄之權利,並授權交通部電信總局訂定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作為執行之依據。
過去只有司法單位才能調閱的通聯記錄,經過與業者多次協商,電信總局正式公布了「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民眾可申請從六月二十六號起,自己擁有的電話受話記錄,也包括使用隱藏電話號碼的來電。對於以往故意隱藏發話號碼的騷擾或詐騙電話,可以產生高度的遏阻效用。
查詢通信紀錄的內容,以接通的電話為限,至於沒有接通的電話,因系統沒有留下紀錄,所以無法提供;其次,不論查詢的結果有沒有通信紀錄,都必須付費,查詢一個門號,一天內受話記錄的費用,行動電話為新台幣120元,市內電話500元;而為避免有人冒名查詢他人的通信紀錄,必須以該電話的申請擁有者本人親自以書面方式,向電信業者提出申請。
※交通部電信總局特別針對該作業辦法之相關重點提出說明:
一、查詢通信紀錄以接通之電話為限,因為電信系統對於未接通之電話是
不會留下通信紀錄的。
二、不論查詢結果有無通信紀錄,均已使用電信系統之資源,業者仍得向
申請人收費。
三、為防範偽冒查詢他人通信紀錄之情事發生,原則上應由本人親自至電
信事業以書面提出申請。
四、有關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市內電話為3個月,國際、國內長途及行
動電話為6個月。
五、受信通信紀錄每號第1日查詢費用之上限,市內電話為500元,行
動電話為120元,而第2日起之查詢費用則會低於第1日之費用,
惟電信總局將於本辦法施行半年後,檢討受信通信紀錄查詢費用之訂
價結構及其上限值,並視實際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