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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男昏睡路中叫不醒 員警負傷破窗阻止意外〈解說:陳嘉文律師〉

新聞:
來源:2020/1/9 平傳媒

永興派出所警員在去年十一月廿日晚間八時許執行巡邏勤務時,獲報有輛自小客車停於太原路二段與梅川東路口路中,警員到場發現該駕駛在車內昏睡不醒,不斷拍打車窗亦無法喚醒,驟然間,車輛突然向前滑行。

警員見狀唯恐該駕駛身體受創及影響用路人安全,立即以警棍揮擊左後座車窗,待車輛滑行撞倒三根反光防撞柱始停止滑行,警員迅即破窗開鎖,發現駕駛全身酒味濃厚,經施測呼氣值高達0.79MG/L,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這名警員企圖喚醒駕駛及阻止車輛滑行,奮不顧身以警棍擊破車窗,才控制危急情勢,警員擊破車窗過程中,左手腕遭碎玻璃刺傷多處,經包紮後已無大礙。

經分局督察組長查證屬實,警員迅即救人且防範意外發生,勇氣可嘉、殊值讚許,對提升警察助人形像有正面效益,忠勤事蹟足為同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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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釀成的悲劇在社會中以屢見不鮮,即便預防酒駕之宣導已行之有年,但仍然會有人犯險,酒駕害人害己,即便不為自己著想也要顧慮他人。

新聞中的警察英勇的破窗開鎖會不會構成毀損罪呢?
首先,車窗並非刑法第352條所指之文書亦非第353條所指之建築物、礦坑、船艦,故破壞車窗則屬於刑法第354條之所規範之範圍,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要件有以下幾點

  • 有毀損他人之物的意圖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 致公眾或他人受損害

又毀棄、損壞的程度不以不堪使用必要,依實務見解認為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即可成立毀損罪。

本新聞中,警察為了阻止車子滑動所以故意破壞車窗,主觀上毀損意圖明顯,而後再拿警棍對車窗施以物理力敲打,造成車窗破壞,車窗顯然不屬於該警察所有,被破壞後的車窗失去其性能,導致所有人(即駕駛)對車窗持有的法益遭到侵害,警員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54條的要件。不過,該警員的行為係為保護公共利益及駕駛的人身安全,如不犯險破壞窗戶,恐難以制止車輛滑行,進而造成公眾損害及駕駛的人身安全,因有迫切情狀加上該警員是為公益及保護他人之法益,不得已才會施行破窗行為,故該警員的依緊急避難為由來阻卻違法,所以新聞中的勇警並不會因破壞該駕駛的車窗而構成刑法上施毀損罪。

什麼是緊急避難?

所謂緊急避難乃是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係我國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之一。

緊急避難的認定相當嚴謹,因在猝遇危難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方法,亦即要犧牲其他人之法益來保全自己或他人之法益,但每個該被保護的法益都不應無故犧牲掉,行為人要主張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則須謹慎審查危急當下行為人的意思情狀行為,公平地檢視保護及犧牲的法益,以確保該原則不被濫用,也避免成為有心人拿來脫罪之理由。

新聞中該駕駛可能面臨的罰責

該駕駛酒後駕車,經員警施測後已然超過標準值,由於尚未發生憾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可能面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之行政處分,此外,該駕駛酒後開車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醉態駕駛罪,依刑法185-3條規定,得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條】
刑法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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