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是目前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此等夫妻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參照)。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參照)。且法定財產制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民法第一千零七條、第一千零八條參照)。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參照)。因此,在法律上即不會產生夫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妻之財產或妻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夫之財產的不公平現象。其次,夫妻可以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參照);讓夫妻對於自己之財產保有相當之獨立自主性,打破先前夫妻「聯合財產」之規定。此外,夫妻尚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參照);於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