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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之子女可否收養?**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而兄弟姊妹之子女,與自己係旁系三親等血親,且輩分無不相當之情形,自得為收養對象。
發佈日期:2005-04-20
延伸閱讀:
養父母離婚後,養父與養子終止收養關係,是否影響養母與養子女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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