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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之子女可否收養?**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而兄弟姊妹之子女,與自己係旁系三親等血親,且輩分無不相當之情形,自得為收養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