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旗下繼承人子女皆為成年人(滿20歲),申報時一人可扣除40萬元,但如為未成年,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例如兒子15歲,距離20歲還有五年,一年40萬,在申報遺產稅時可扣除200萬元。因此,想省稅的人就想出將遺產傳給「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第二順位)」未滿20歲的孫字輩子女,成年後再將財產轉移至第一順位的子女,得以規避大量的遺產稅(但會被扣贈與稅,但比遺產稅少多了)的〝撇步〞。
這撇步其實是不可行的,民眾想出旁門走道想省稅,但國稅局卻更精明。國稅局強調,如有因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遺產稅的扣除金額,仍是以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取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舉例來說,王○慶有四名成年子女,五個未成年的孫子,今天他必須申報遺產稅,但依照法令第一繼承人之成年子女每個人扣40萬,王○慶有四名成年子女,所以他能扣除40x4=160萬元。但今天如果四名子女們不幸身亡,或是皆為認養身份而解除子女關係,因而失去繼承,轉而由第二順位的五名未成年的孫子女繼承,假如每個孫子女皆為15歲,離20歲還有五年,每個人皆可扣除40x5=200萬元,加起來就可扣除1000萬。
拋棄繼承轉而由第二順位的未成年子女繼承,除非第一順位的子女們死亡等不存在,不然扣除額依然是以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