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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瓈寬繼承恩師上億遺產 法院判無效〈解說:許盟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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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6 09:35 聯合報
  知名製作人邱瓈寬在娛樂圈業界人緣極好,她的資深製片裴祥泉前年5月病逝,享年73歲,沒有家室的裴祥泉生前留下1億3555萬990元的遺產,依據代筆遺囑,分配給裴祥泉的邱瓈寬、員工們,沒有留給家人,而裴祥泉的3名親弟妹質疑遺囑效力,向台北地院提告遺囑無效,北院審理後,認為遺囑見證人資格有問題,不符合代筆遺囑效力,於是判決無效。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裴祥泉的親妹妹裴祥麟指出,她與2位兄弟裴祥雲、裴祥風認為他們應繼承哥哥的遺產,但卻發現邱瓈寬已經依據一份遺囑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他們從未聽哥哥說有這份遺囑,也認為這份遺囑不像哥哥的語氣,難以相信哥哥會將所有遺產都分給他人,一分一毫都不給予家人,感到相當困惑,而由於該份遺囑的見證人是陳羿彣(兼代筆人)、謝雅玲,兩人都是漢星公司員工,「民法」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質疑該份遺囑無效。

  邱瓈寬為自己抗辯時,曾表示裴祥泉在寫遺囑之前,曾表示「自己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他與家人情感淡薄,妹妹每次出現聯絡都是為了借錢,讓他非常心寒。

  邱瓈寬也強調她與裴祥泉的師徒關係極好,裴祥泉的大小事皆由她與楊智明處理,裴祥泉罹患糖尿病不良於行之後,公司大小事都是她與楊智明處理,兩人關係有如親人。

  雖然目前法院判決遺囑無效,但全案依舊可以上訴。

法律教室:

  當被繼承人生前有想要將財產分配給非繼承人,或是不想依法律規定之應繼分分配遺產予繼承人,便必須立遺囑,始能支配其往後之遺產分配。遺囑有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此案件中,爭議的重點即是代筆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所謂代筆遺囑,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係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而此案件的要點在於,見證人(包含代筆人)身分上具有爭議,文中裴男於遺囑中示明欲將遺產分別給邱瓈寬、楊男以及漢星公司全體員工等,又指定系爭遺囑見證人為陳弈o(兼代筆人)、謝雅o、陳舜o,而其中陳弈o、謝雅o為見證時,係為漢星公司之員工。依據民法第1198條規定,「遺囑之見證人不得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陳弈o、謝雅o為見證時仍為漢星公司之員工,屬於系爭遺囑受贈人,違反上開第1198條強制規定,故此系爭遺囑自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固有自由處分其財產的權限,惟被繼承人就其死後處分遺產之遺囑,則有限制。即使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符合法定要件,但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之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否則被繼承人生前對其財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意即繼仍人仍得繼承法律所規定之部分財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法條引用以刊登日期為準,欲了解最新法律規定,請來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