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遺產紛爭,張榮發遺囑是否真的無效?
目前狀況為台北地院判張國煒勝訴,上訴高院審理中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前將遺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大房三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但敗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四年多前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大房不滿,大房三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但台北地院認定遺囑為張榮發親簽且符合法定要件,判張國煒勝訴。
張國政提告主張父親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不是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由父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
張國政主張遺屬無效之原因
1.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應無遺囑能力
2. 非由被繼承人親自簽名
3. 未由張榮發親自指定二人以上見證
4. 被繼承人沒有向公證人陳述為自己遺屬
5. 被繼承人未陳述繕寫人劉孟芬之姓名與居所
北院審酌張國明提出五項主張可分為二大待釐清爭點
當時張榮發心智精神是否有遺囑之能力
法院審酌臺大醫院評估紀錄表,認為張榮發雖有需要反覆入住院之必要,但無法證明有心智、精神障礙致喪失遺囑能力,咸難認張榮發之製作遺囑時欠缺遺囑能力
是否有違反民法1192密封遺屬的要件
根據民法1192條密封遺囑要件:親自簽名、二人以上見證人、陳述為自己遺囑,經法院比對遺囑封緘處與簽名筆跡,確實有符合書寫習慣,認定為張榮發本人簽名
該如何去避免遺囑爭議
1. 在規劃遺囑內容前,先確認好規劃內容的適法性
2.在遺囑時確認並準備好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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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遺屬要件
在執行遺囑前應確認好各項遺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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