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阿龍(原告)
案件類型:撤銷贈與
處理結果:被告主動履行雙方當時約定的負擔條件,訴訟撤回。
承辦律師:許慧鈴 律師
【事實經過】
阿龍前幾年與前妻阿鳳離婚時,阿龍因為考量還未成年的小朋友如果假日要去找媽媽時沒有棲身之所,所以在阿鳳的要求下,用夫妻贈與的方式將名下所有的房產轉讓70%的產權給阿鳳,但是雙方有特別約定房產的一樓要繼續讓阿龍做辦公室使用,而阿龍原本經營的公司也登記在房產的地址一樓,就上面的約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有特別加註為離婚的特約條件,雙方後來也登記離婚。
幾年過去後,本來都相安無事,但是阿龍原本經營的公司因故必須收起來,阿龍又在申請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按照市政府的規定,因公司設址之房產所有權人有阿龍、阿鳳兩人,所以需要出示阿鳳與阿龍的同意設立新公司的書類證明才可以,但阿龍請阿鳳簽立同意書時,阿鳳不但拒絕,還向阿龍稱如果要設立新公司的話,要向他另外每月收取租金。在寄發存證信函告知阿鳳後,阿鳳仍置之不理。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412條第1項: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 何謂「附負擔之贈與」?
附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人約定為贈與時,得為自己、第三人或公益計而附加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惟因此一定給付義務,與贈與人所負之給付義務並不具有對價關係。
【辦理重點】
本件阿龍與阿鳳雙方確實有在離婚協議書內將房產一樓應作為阿龍公司辦公室使用,並寫明阿龍需要過戶房產70%給阿鳳,而且阿龍是以在雙方還未離婚前就先於前幾日以「夫妻贈與」的原因將房地70%過給阿鳳,所以可以認定雙方在立贈與契約當時即有約定阿鳳需要把房產一樓給阿龍做辦公室使用。而民法中贈與係為無償,但是可以特別約定受贈人(阿鳳)須在得到贈與後,需要負擔同意將房產一樓給阿龍作為辦公室使用(作為義務),而阿鳳也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確認,所以本件確實為附負擔之贈與。而阿鳳不願意履行負擔的狀況下,阿龍先請律師以存證信函向阿鳳催告請求履行,而阿鳳仍遲遲不履行,所以阿龍決定依民法第412條撤銷當時之贈與行為。
【案件結果】
阿龍事後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訴訟,阿鳳在接到法院的訴訟文書後,便主動與阿龍連繫並依雙方原本之約定,同意阿龍將新設公司的地址繼續使用在房產的一樓作登記,在阿龍確定阿鳳簽署的同意書沒有問題後,由律師將本件訴訟撤回,案件也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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