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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三張 只要一張即可脫離家庭暴力

 過去家庭暴力防制法尚未成立,受到家庭暴力陰影,而需法院判決離婚的受害婦女,必須準備三張驗傷單才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成功判離,而且驗傷單要在訴訟前半年之間申請。也就是說,必須在半年內受到連續三次的「拳打腳踢」,但可能於第三次申請前,人可能已經入棺材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此不合理規定也因此廢除,而是以傷害的嚴重性來判定。只要受暴一方能夠證實受有嚴重、難以忍受之暴力虐待,不需三張驗傷單,即使只有一張,內容判定為對身體造成重大傷害,法院也會判准離婚。例如手或腳被打的骨折、嚴重淤血、刀傷等。但也有提出了五、六張驗傷單也無法成功離婚的例子,基本上皆會斟酌當時夫妻生活情形及其他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至於驗傷單部分,有些人會認為必須要有甲種或是乙種驗傷單才可以作為訴訟之用,其實一般的診斷證明書也可作為證據。其他像是明顯呈現受傷部位的照片、蒐證影片,甚至是被撕裂的衣物、被破壞的家具等等,皆可作為判決離婚的證物。但證物歸證物,必須另有其他物證或人證證明確為施虐者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