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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申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納入法律範圍是否適切?現行商業會計法如何處理?將造成何爭議之處?
一、經濟部於研議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時,對是否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法律地位,即 有正、反面意見(商業會計法詮釋,實用稅務出版社,1999.3.第九版及許崇源,會計研究月刊第168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否應賦予法律地位贊成及反對理由: (一)反對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 1.經濟環境與交易活動複雜迭變,若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納入法條,則: ‧立法程序冗長,新之會計原則、理論無法及時適用。   ‧法條日久落伍,反而會阻礙會計發展,造成會計實務之落後、僵化。 ‧欲有限條文以規範複雜經濟活動,不無掛漏僵硬之處。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涉及專門知識之探討,主管機關於研討、立法、審議均有所不便,應授權權威機構對會計原則作規範、解釋。 2.部份贊成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者,主張將較具永久性、不易變動之會計原則納入法條。惟何會計原則具永久性、不易變動特性,其區分誠屬不易,且現行商業會計法第六章入帳基礎及第七章損益計算之部份條文,不但不具永久性、不易變動之特性,有些尚包括不是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者,故主張全數刪除。 (二)贊成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 1.商業會計法為規範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準繩,其內容應力求完備,不宜輕言刪除。 2.商業會計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乃針對較具永久性、不易變動且影響財務報表較鉅者,應加以規範,以利執行。 二、現行商業會計法之作法: (一)為求我國商業會計處理健全,仍決議將第六章及第七章納入。 (二)若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未有規定者,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 三、造成之爭議:   茲因「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於母法中賦予法律地位後,當「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商業會計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不同時,將產生不知如何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