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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之合夥是否要清算?**
合夥之消滅,分為解散和清算二個程序,合夥解散後,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六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第二項規定,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第六百九十五條則規定,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決之。清算人於清算範圍內,對內執行職務,對外代表合夥。其主要職務為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利益
(民法第六百九十七條、第六百九十八條、第六百九十九條參照)
。
發佈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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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是否可能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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