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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能否委任他人代理出席董事會?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因此,董事欲委任他人代理出席時,應限於只能委託其他董事代理。董事委託其他董事臨時性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亦即應每次委託,不得長時間概括委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參照)。但如董事居住國外,須經常委託代理時,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此種情形,得委託股東代理出席即可。惟本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否則不發生代理之效力(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九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