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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業務過失造成公司損失300萬,可以因此解雇員工嗎? (解說:韓忞璁律師)


根據中時新聞網記者黃捷報導,有間貨運公司的林姓員工負責處理貨物出口,在替食品業客戶安排冷凍貨櫃時,不小心填錯冷藏櫃溫度,導致貨物送達目的地時已全部壞光,害公司損失約300萬元。林員不滿遭解雇,提告請求復職,但台北地院認為林員疏失造成重大虧損,影響公司商譽,犯錯後的態度也不佳,公司解僱有理,判林員敗訴,可上訴。

 

據報導,這名林姓員工受僱該公司超過20年,現月薪5萬8000元,是該公司最資深的出口事務人員,過往就經常因工作疏漏害公司虧錢,而這次他將託運單訂艙確認書填寫的溫度,誤繕為「+0.0」度,使得船運以一般冷凍櫃運送,導致所有貨物腐敗,害公司遭客戶求償10萬美元,折合台幣超過300萬。

 

該公司以林姓員工事後檢討交差了事、事不關己,予以解僱,林姓員工則對公司提告要求復職。不過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林姓員工害公司遭客戶求取巨額賠償,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屬實,加上事後無改進作為,公司解僱有理,判林姓員工敗訴,可上訴。


[新聞評析]

 

一、新聞中的當事人向公司提告要求復職,這是什麼?

當員工認為公司的解僱行為不合法時,可以透過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讓法官去判斷公司解雇員工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必須讓員工復職。

 

 

二、員工因為業務過失導致公司賠錢,公司可以因此解雇員工嗎?

新聞中公司主張是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而終止勞動契約

但業務過失導致公司賠錢,是否就算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呢?

 

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可因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終止勞動關係,是指發生的事情在客觀上,公司難以採取其他懲處作法,難以期待員工忠實為其履行職務,或維繫勞動關係中的忠誠義務,而僅得以解雇勞動關係為最後手段。

 

根據新聞中勞資關係在事後的處理過程中,法院調查後認為員工為多年資深經驗卻因為重大過失導致公司受到損失,事後又不願提出檢討行為,因此認為公司難以期待員工繼續忠實為其履行職務,所以終止勞動契約屬合法。

 

 

三、新聞中的當事人被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雇,可以領取資遣費嗎?

依據勞基法第18條規定,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所以公司若是依據勞基法第12條解雇員工,公司是不需要支付資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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