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的阿榮終於退伍了,順利的進入了職場,沒想到在進入職場後的第三年,收到了上級的通知:「阿榮啊! 你不能勝任工作,你就做到今天吧!明天有人會接手你的工作。」阿榮就這樣不以為然的回家了,隔天也沒有去上班,未料第四天時阿榮收到公司的通知,通知阿榮因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故遭解僱。 阿榮收到通知後慌張地來向我們詢問,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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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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