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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發生後,雇主的民、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職災的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即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勞工仍然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勞基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勞工即使有疏失,除非是違法的行為,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基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勞工除了勞保及勞基法補償之外,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另外,依民法第192條至民法第195條規定,倘若勞工因為雇主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得請求: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
  •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如醫療費用等。
  • 精神損害之賠償,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


如果發生職災而導致勞工死亡時,則其子女、配偶或父母可請求以下賠償:

  • 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之法定補償責任

(一)殯喪費。

(二)死亡補償

  • 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一)法定義務扶養人之扶養費。

(二)精神損害賠償。

相較於勞基法之法定補償責任,民法侵權行為之請求權額度較無一定標準,法院衡量當事人之實際狀況判定,如經濟狀況、薪資高低、家庭狀況…等做考量,而做出最後判決。

 

刑事責任

  雇主的刑事責任,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職災補償責任的罰則,只是課予行政罰緩而已。

但是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上,則有明確要求雇主應履行之責任,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事項,雇主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或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明文之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須經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等等,若雇主未盡到此防止義務或檢查合格義務,而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例如造成勞工三人以上因此而受害或有勞工死亡的話,則會追究雇主職業安全衛生法上之特別刑事責任。

順帶一提,若發生災害係因雇主過失或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而導致職災之勞工,則可依刑法過失傷害罪,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