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拖延發薪
問:我不久前在某家公司上班,我在領薪日時沒有去領,然後老闆不給我薪水而叫我下個月才領,但是我現在有急需用錢之需求,而我是否可以在這個月拿我該拿的薪水呢?
答:員工與老闆之間不管有無簽訂書面契約,均屬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之僱傭契約,而僱傭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另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因此,只要員工有依規定提供勞務,老闆即有支付薪資之義務。若老闆藉口拖延給付薪資,員工可以發函催告或申請調解,必要時並可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支付薪資。
發佈日期:200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