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支票係由發票人填寫開立,背書人為背書記載,記載錯誤自所難免,為確定更改之效力,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故票據之原記載人如有誤載或變更記載,僅須於改寫後簽名(或用印),票據仍屬有效。惟支票上金額記載屬絕對不得變更項目,如有變更,該票據即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