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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是何意?有何效果?**

  查支票係流通證券,執票人得隨時讓與票據,惟票據債務人為保留對抗執票人之權利(票據法第十三條反面解釋),得限制票據之轉讓,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故發票人於票面記載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或同義字樣,執票人即不得將該票據再行轉讓他人;背書人於轉讓票據時為「禁止背書轉讓」或同義字樣之記載後讓與者,票據受讓人雖得再行轉讓票據,然次受讓人與其後手對於為禁止轉讓記載之前手,即不得行使追索權。   然在實務上,通常可見者為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至於背書人為此項記載者並不多見。此外,因發票人與付款銀行間屬委任關係,發票人既已明白指定受款人且不欲受款人轉讓該支票,則付款銀行只能將票款付給受款人,倘付款銀行將款項付給受款人以外之人,即屬違反委任關係,若因此造成發票人之損害,自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