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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的本票可否請求付款?
票據非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者(如拾獲),屬於惡意取得票據,按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當然不得將票據提示領款。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亦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將撿到的本票提示,即該當侵占遺失物罪責,不可不慎。
發佈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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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債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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